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出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近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系列规范性文件,为鄂尔多斯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公安智慧和力量。
今天要介绍的是《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该办法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
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证的决定;对较大数额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决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处理的决定;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决定;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解除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的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定;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决定;存在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素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敏感决定;上级或本级公安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各级公安机关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决策。
规范法制审核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主要对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需要移送管辖;执法决定草拟稿是否准确、恰当,是否易引起歧义等方面进行审核。
明确法制审核程序
承办部门应在法定办案截止之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法制部门提交送审材料,承办部门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执法决定草拟稿及起草说明;经调研的,提交调研报告;经听证或者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评估报告;承办部门集体讨论记录。法制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制部门提出复审建议。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承办部门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由承办部门提交本级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明确责任主体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出台,推进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加强了行政权利的监督与制约,保护了行政管理相对人正当权益,促进了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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